重磅消息:雅安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啦!
《条例》共有9章44条,分别为总则、自主管理委员会、房屋管理、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经费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将自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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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巩固提升地震灾后重建成果,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中所称的新村聚居点是指,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具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新村聚居点管理,是指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
新村聚居点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建设的新村聚居点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谁来管?】
《条例》对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以法律形式予以了确认,明晰了政府和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突出了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从新村聚居点居民中推选产生,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自主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
2、组织起草居民管理公约草案;
3、监督居民管理公约的实施;
4、管理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
5、联系有关方面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使用和管理相关费用;
7、建立和管理档案;
8、配合相关部门以及新村聚居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治安、消防、卫计、防疫、旅游、宣传等工作。
就算成功当选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也不要以为就可以这样一直当下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更换的:辞去职务的;不履行职责连续超过三个月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议的。
【管什么?】
★房屋管理
《条例》规定,新村聚居点居民自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和居民管理公约使用、管理和维护。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据物权权限使用、管理和维护。
单位、个人在新村聚居点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风貌;擅自加层和在楼顶、阳台、露台和房前屋后搭设偏棚、廊架等设施。
单位或者个人对房屋建筑进行装修和维护,或者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告知自主管理委员会并接受监督。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条例》明确,新村聚居点公共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新村聚居点公共场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按照居民共同讨论决定或者居民管理公约进行管理;具备集镇功能的新村聚居点公共场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用途使用。
这里所称的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根据《条例》规定,新村聚居点电力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新村聚居点公共场地的用途、使用方式、收费事项和标准等应当经居民共同讨论决定或者居民管理公约约定。
同时,在新村聚居点内,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自办群体性宴席,开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活动,应当经自主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请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
根据《条例》,新村聚居点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饲养家禽家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圈养;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移、县处理的方式,并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向自主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限定施工时间。
在新村聚居点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新村规划、容貌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在新村聚居点内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户外乱堆杂物;
2、乱扔秸秆、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3、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4、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5、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6、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售卖物品,影响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
7、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费管理
对于大家伙儿关心的新村聚居点经费管理问题,《条例》不仅明确了经费来源、支出等,还特别对自管委工作经费和自管委成员的工作补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并通过条例规定予以保障。
经费来源: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经营收益;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支出:公共区域保洁费用;公用照明、健身器材、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补贴;居民讨论决定的其他支出。
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由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此外,自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定期向新村聚居点居民公开。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出台时间轴:
2016年5月3日,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条例(草案)》作为审议项目正式列入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
2016年6月初,雅安市人民政府作为草案起草人正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2016年8月30日至31日,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2016年12月29日,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2017年1月6日,雅安市委常委会四届二次会议审定同意《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
2017年1月8日,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2017年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条例》,《条例》将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