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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5】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雅安市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于2024年6月20日经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将《雅安市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若干规定(暂定名)(草案)》修改为《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修改后的《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雅安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信函寄至: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2幢2121号),邮政编码:625000,信封上请注明“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至:594821486@qq.com;传真发至:0835-2229339。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7月18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835—2243344

 

附件: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蒙顶山茶文化,推动蒙顶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蒙顶山的范围是指雅安市名山区及雨城区碧峰峡镇后盐村、陇西村和蒙泉村的辖区范围。

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和组织开展蒙顶山茶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等工作;

    (三)编制、管理蒙顶山茶文化文物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四)开展与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资金纳入本级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用于支持茶树及种质资源保护、绿色生态茶园建设、品牌保护提升、文化传承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公众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对在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蒙顶山茶文化交流活动,推广蒙顶山茶文化,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茶文化的主要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蒙顶山茶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力度,挖掘和提炼蒙顶山茶文化文化精髓:

(一)西汉时期吴理真在蒙顶山开启人工植茶历史为代表的茶祖文化;

(二)自唐代以来演变形成的贡茶文化;

(三)汉族与西部少数民族长期以来以茶易马形成的茶马文化;

(四)蒙顶山茶与佛教文化融合形成的以禅入茶、以茶会禅的禅茶文化;

(五)蒙顶山茶冲泡技艺发展中形成的蒙顶山派龙行十八式茶技和天风十二品茶艺等茶技、茶艺文化;

(六)其他蒙顶山茶文化。

第八条【保护名录的编制及公布】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蒙顶山茶文化资源进行普查、收集、整理、评估、认定,并将下列蒙顶山茶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茶马古道等史迹、建筑;

(二)茶产品、茶包装、茶器具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三)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杂技和传说等茶文化艺术作品;

(四)茶文化传承中的谱系、行规、茶礼等民俗文化;

(五)茶树种植和茶叶采摘、制作、陈化、仓储、运输等技艺;

(六)其他表现形式的文化资源。

保护名录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蒙顶山茶文化资源的线索、资料或者物品。

第九条【列入保护名录的资源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贬损蒙顶山茶文化,禁止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茶文化资源。

第十条【茶文化物保护】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物不属于文物的,支持收藏或者研究单位加大对该类物件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蒙顶山茶文化相关物品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或者研究单位展览和研究。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物不属于文物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其中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应当采取保护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约定所有权人在修缮或者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外观和用途,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茶文化非遗项目推荐和保护】 对列入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普查、收集、整理蒙顶山茶文化相关资源,依照职权积极组织评审、推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二条【茶树传统种植技术保护】 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推行茶树传统种植技术的保护区,区域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公布。

在保护区内,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保护需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省级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加强对茶树传统种植技术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力度,推广绿色、有机生产技术,建设绿色、有机茶园和生态低碳茶园。

第十三条【茶叶手工制作工艺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山茶传统制作技艺”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四川名山蒙顶山茶文化系统”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积极推广和创新蒙顶甘露、蒙顶黄芽、蒙顶石花和蒙山毛峰等蒙顶山茶特色品种的手工制作工艺,支持制茶大师、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十四条【特色茶树保护 具有一百年树龄以上的古茶树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研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茶树,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茶树作为古茶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进行保护。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以及科研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茶树开展调查并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确定茶树养护责任人和养护责任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特色茶树的移植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茶树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茶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茶树死亡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茶树进行有效保护的;

(三)个体户、农村土体承包人等因经济效益改种或其他原因需移植的。

移植茶树应当由养护责任人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在10日之内给予答复并视情况移植,未移植的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损害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茶树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进行挖根、攀折等;

(三)使用有害于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四)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茶树的行为。

第十七条【特色种质资源保护】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顶山野生茶树、川茶群体种茶园及科研选择扦插培育的茶树单株等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茶树种质资源库(圃)建设,推动建立国家级茶树种质资源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和分类保护,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和利用,建立健全茶树种质资源档案并挂牌向社会公示,指导选育、繁育、推广使用茶树良种。

茶树种质资源应当每十年普查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茶文化的传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校合作,支持中、高等院校成立蒙顶山茶文化研究机构,开设蒙顶山茶相关专业课程和各类培训,培养蒙顶山茶学、茶技茶艺人才。

鼓励和支持茶文化从业人员提升能力,取得相应从业资质认证。

支持蒙顶山茶企业挖掘蒙顶山茶文化内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蒙顶山茶企业文化体系。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蒙顶山茶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因地制宜推广茶文化健身操等宣传活动,普及蒙顶山茶文化知识。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十九条品牌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顶山茶品牌建设,推进蒙顶山茶的国际互认、品牌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蒙顶山茶茶叶品牌发展、推介、评价、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

鼓励和支持蒙顶山茶生产者、加工者申请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和使用 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蒙顶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茶叶为原料,在保护范围内按照蒙顶山茶制作特定工艺生产的蒙顶山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蒙顶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鼓励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蒙顶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蒙顶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蒙顶山茶,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证蒙顶山茶特定品质,并建立原料收购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

第二十一条【茶叶信息大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茶叶综合信息大数据库,收录整理茶叶种植区地理环境、面积和产量等数据,逐步建成具有茶叶种植区、产地溯源和生产加工的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茶文化宣传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蒙顶山茶文化宣传场所和设施,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景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设置蒙顶山茶文化展示内容,提高全社会的蒙顶山茶文化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茶事、茶艺、与蒙顶山茶文化相关的传统民俗节庆等活动,创作和传播茶礼、茶歌、茶诗、茶书、茶画等为载体的蒙顶山茶文化,开展蒙顶山茶文化的国内外交流、传播与推广工作。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蒙顶山茶文化及其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化产品开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开发和利用蒙顶山茶文化的行为:

(一)进行茶叶加工技术创新、茶饮品牌建设和依法开发含茶元素的精深加工产品,延伸产业链;

(二)开发具有蒙顶山茶特色的文创产品、旅游产品、文化服务;

(三)挖掘蒙顶山茶文化内涵,加强涉茶企业文化建设、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蒙顶山茶企业文化体系。

(四)其他有利于蒙顶山茶文化开发与利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文旅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合理利用蒙顶山茶文化,打造“茶马古道”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发展特色茶旅融合产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体现蒙顶山茶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在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蒙顶山茶旅游文化品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兜底条款 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茶树死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罚则】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益诉讼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茶树、茶园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请求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起诉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人大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对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本条例规定的蒙顶山范围以外的茶文化保护可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