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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发布日期:2010-06-04】 【字号: 】  【关闭此页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