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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人大:提出建议准 推动落实快——《芦山县农村垃圾分类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日期:2021-04-12】 【字号: 】  【关闭此页

4月7日,芦山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芦山县农村垃圾分类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芦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市委“大学习、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在深入各乡镇(街道)走访调研芦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情况时发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尚未形成有效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缺乏多渠道资金筹措办法。为此,县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交办的形式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出了按照“分级负责、以奖代补、受益负担”的资金筹措原则,制定垃圾分类资金筹措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等建议,大力推动了芦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等问题的解决。

据悉,该《办法》自4月7日起施行,共十二条,从资金主要来源,支出范围、拨付流程、公示公告等方面明确了芦山县农村垃圾分类处理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其中,为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还明确了实行农村垃圾分类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应建立专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金拨付方面,该《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明确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员的工资报酬、补贴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为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效推进提供了强力支撑。芦山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