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围绕乡村基层微治理,芦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11349”工作思路,全面部署此项工作。
围绕一部法规。以雅安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为依据,全面梳理完善村级自治组织、聚居点、传统自然村落的体制机制建设,用规范化、法制化引领乡村基层治理新风尚。
突出一个重点。围绕推进乡村自治组织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以“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55个新村聚居点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原有管理、治理成果,擦亮芦山新村聚居点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名片,全面提升芦山新村聚居点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以点带面,推动芦山传统自然村落管理水平的提升。
完成三项任务。按照县委十四届十次全会责任分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要承担三项任务:在新村聚居点建立自治管理委员会,在传统自然村落建立长者理事委员会,差异化议定设立“8+X”村规民约、网格公约。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明确时间表、任务图,倒排工期推进工作。
实施“四张”清单管理。以行之有效的新村聚居点管理“四张”清单为蓝本,进一步向自然村落延伸。一是建立责任分工清单,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重点解决“谁负责、谁主抓”和“管与不管、管好管坏有区别”等问题。二是建立资金管理清单,健全保障体系,在资金源头、管理使用和公开公示中对管理资金进行进一步约束和规范,确保既能保障管理运行,又把钱用在刀刃上。三是建立问题销号清单,健全整改体系,把定期审查工作台账作为村“两委”加强自管委、理事会运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摸清家底、掌握动态,激发自管委、理事会敢管敢干的主体作用。四是建立考核评价清单,健全考评体系,确保日常考核评价、年终目标绩效公平科学,做到奖罚分明、严格逗硬,在目标绩效、经费激励和评优选先中与责任人员全面挂钩,构建“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有差距”的评价体系。
九家以上单位参与。乡村基层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通过财政、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县人大相关工作机构等,开展前期调研,查找问题短板,以部门作指导,乡镇重落实,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在经费、机构、人员、宣传、培训、监督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乡村自治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形成“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的新风尚,充分展现县“新村美、环境美、生活美”的新气象。(芦山人大 王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