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及省市县委关于实施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有关精神,9月11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县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决定从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起在每年度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县人大代表票决确定年度县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决定指出,对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票决,是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完善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有效举措;是政府拓宽民意渠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载体。
决定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提出工作,将确定的候选项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确定,要精心组织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要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督,推动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人大代表要切实发挥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在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积极参与县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征集、遴选、审议与表决、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形成项目设置可票决、进展可监督、结果可评议、调整可动议、成效可检验的良性运行机制。(荥经县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