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芦山县召开贯彻实施《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周年座谈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志琼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高永洪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洋尔关于芦山县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报告和各乡镇、芦阳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相关负责人关于《条例》贯彻实施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的情况报告。
会议指出,《条例》实施一年来,芦山县委重视,政府主体,人大监督,聚居点群众广泛参与,认真抓好《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村聚居点治理新格局。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自管委运行。推广责任分工清单、资金管理清单、问题销号清单、考核评价清单“四张清单”管理模式,督促各乡镇(街道)制定“清单式”管理实施方案,确保任务落实,规范运转;落实基本要求,严格公共设施管理。通过明晰责任主体、理清管护机制,持续抓好公共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发挥其最大功能,更好地惠及群众;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卫生常态治理。以营造整洁、靓丽、文明的宜人宜居宜业环境为目标,强化卫生“脏乱差”整治力度,提升聚居点群众健康指数和幸福指数;抓住工作难点,整治私搭乱建。建立健全私搭乱建长效治理机制,明确重点、集中攻坚,有效遏制增量,清楚存量;严格督促检查,提升整改实效。坚持督查问效,每半月对重点部位开展1次暗访,每月对所有聚居点开展1次全覆盖督查,以督查跟踪问题整改。
会议要求,贯彻实施《条例》是提升农村依法治理能力,巩固灾后重建成果,规范新村管理,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抓手。《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全县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有了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全县各乡镇、芦阳衔道办、县级相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新村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在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上下功夫、出实招,积极探索新村管理的有效方式,强化新村自治管理,努力实现新村管理有序、环境优美舒适,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条例》,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高永洪强调,一要宣传工作再强化。要结合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宣讲,加强《条例》宣传工作力度,发动全县上下齐心协力抓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做到工作再部署、措施再强化,要充分利用电视专栏、宣传片、张贴标语、编排文艺节目等方式,再掀学习贯彻《条例》的新高潮,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新村共建、共享、共知、共护的良好氛围;二要重点工作再攻坚。要进一步建立和细化公共设施管理、环境治理常态化等专项工作方案和自查整改台账清单,对聚居点微菜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私搭乱建、乱停乱放等重点突出问题,一对一、点对点进行整改再提升,切实将聚居点管理抓常抓长,抓出成效,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新村聚居点形象得到有效提升;三要群众自治再提升。要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管委在新村管理中的履行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管理新村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激发群众自治主体的积极性,努力将新村聚居点管理成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四要机制体制再落实。要进一步扎实推进新村聚居点管理“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分片联系责任区机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新村聚居点的规范管理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五要资金管理再严格。要根据《条例》的法律效力,严格新村管理资金的依法规范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新村聚居资金科学使用、廉洁安全。同时,要认真按照《芦山县新村聚居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政府统筹一点、各级帮扶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公共收益补充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五个一点”经费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村聚居点内环境卫生整治难、运行管理难、公共设施维护难等问题,让新村聚居点进入可持续管理的良性循环;六要督查工作再推动。县委、县政府已将《条例》贯彻落实纳入对乡镇、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县人大常委会、县目督办、县财政局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突出重点、分项督查、逐项落实的原则,按照“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要求,整合力量,成立专项督查组,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抓典型,严考核。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涂朝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洋尔,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以及各乡镇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芦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姜建西、信息中心 杨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