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芦山县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县新村聚居点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同时,不断发挥政府、群众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新村聚居点管理社区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社会化。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19名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26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县委常委包乡、县级领导联村;制定“1+9”具体工作方案,明确11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整治时限和工作措施;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对应责任分工,成立由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贯彻《条例》领导小组,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配合抓,做到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高效推进《条例》的实施。
(二)强化引导,创新宣传载体。一是全县26个县级各部门结自身工作实际分别在班子会、职工会上学习《条例》,累计学习710余人/次,知晓率100%;9个乡镇均组织三级干部大会学习《条例》,累计学习790人/次,知晓率100%;驻村干部组织聚居点村民学习《条例》累计5000余人/次,聚居点家庭知晓率100%;40名新村聚居点负责人、6名部门和乡镇分管同志参加了市上组织的《条例》专题培训,培训率100%;二是印发《条例》宣传册1000册、宣传画报5000份,做到自管委成员人手一册,新村聚居点群众一户一画报,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宣传贯彻《条例》,发动志愿服务团队、热心公益人士参与新村聚居点管理,开展以“移风易俗、树文明乡风”为主题农村精神建设活动。举办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大力开展“文明家庭”“贤美媳妇”“四好家庭”“道德模范”创建评比表彰活动。
(三)强化保障,夯实实施基础。一是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了《芦山县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使用指导意见》,安排100万元新村管理奖补资金,为《条例》实施提供资金保障;二是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制定了《芦山县新村聚居点自管委推选办法》,聚居点自管委成员由户主大会或户主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严格民主程序,每届任期三年,自管委主任、副主任在自管委成员中推选产生;三是县国资局和国土局牵头制定了《芦山县新村聚居点公共设施确权工作方案》和《芦山县新村聚居点空闲土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确权范围为新村聚居点内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已征闲置土地等;四是县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在新村聚居点组织开展修订完善〈居民管理公约〉工作的通知》,将十项内容纳入居民公约,制定参考模板,建立了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自管委成员分片包户制度、自管委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制度、自管委成员管理激励制度、综合评比表彰制度、“微菜园”管理制度等7个制度,强化了规范运转。
(四)示范引领,打造特色亮点。芦山县纳入市级示范点的新村聚居点3个,市级试点新村聚居点参照《条例》要求,成立工作机构,开展卫生保洁费收取、明晰公共设施产权、微菜园管理、扎实开展前期各项工作。龙门白伙和黎明新村2个聚居点,“自管委”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结合创优质“4A”景区和示范法制社区建设等载体,统筹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工作,以《条例》的规范运行收取卫生保洁费,并在公开栏公示收支状况,接受民主监督,以盘活集体资产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以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量支撑《条例》的有效运行,确保了自管委完成推选后聚居点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强化督查,严格逗硬奖惩。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芦山县新村聚居点管理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将新村聚居点产权清理、管理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新村聚居点环境治理等具体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同时,成立5个具体督查组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提升方案,以“发点球”的方式,由牵头县级领导和责任单位具体整改落实。(芦山县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