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促进代表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近日,荥经县人大常委会在陆续制定出台代表履职登记报告办法、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代表履职评价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荥经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依法辞去职务的暂行办法》,健全完善了不能履职和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
办法共九条,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代表辞职的原则,办法中县人大代表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二是从加强对代表的严格监督和履职管理出发,细化了代表辞职的情形。办法规定了“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因健康或长期在外务工、生活等原因不能或不便执行代表职务的”、“因岗位调整,在代表结构中失去原代表性的”三种因不能履职而建议其辞职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因涉嫌违纪、违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评价中连续两年被评价为不称职的”、“在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选民或选民代表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的”三种因不称职而劝其辞职的情形;三是规范了县人大代表辞职的具体办理程序;四是规范了接受辞职、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告的程序。
代表依法辞去职务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职动态管理机制,在有效激发代表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代表意识的同时,有助于保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完整性,有益于夯实人大工作基础,推动基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荥经县人大办)